[李東昇的意見]台灣民主的另一個里程碑!

這是陽光九法之一!!!

台灣成為繼美國、加拿大之後,

世界上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

而且確定採用 強制揭露!!!

而且有旋轉門條款!!!

都是世界上最嚴格的!!!

真的太好了!

再次證實 事在人為!!!

台灣再次向 直接民權 邁開大步!!!

可惜的是 馬英九再次反改革

(請參看:  馬英九再次反改革!!!馬英九強烈反對鄉鎮市長官派!!!  )

請支持 直接民權/請支持 大幅限縮公部門

請支持 全面廢除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選舉

請支持 世界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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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7.20 
立院三讀通過遊說法 遊說將採強制揭露
中廣新聞蔡佩芳


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遊說法,規定遊說將採「強制揭露」,未來遊說過程將可望透明化,防止不當利益的輸送。依法,不僅遊說者必須登記,被遊說者也有提醒登記的義務,一旦違反,最多可罰新台幣250萬。條文也訂有「旋轉門條款」,除了民意代表,其餘被遊說者在離職三年內,都不能自行或委託遊說。

遊說法順利完成三讀修法。法制委員會召委雷倩表示,我國將成為繼美國、加拿大之後,世界上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未來將可望防堵不當利益輸送:「依照陽光法案的精神,所有包括壓力團體、利益團體,所有遊說行為都會攤在陽光下,充分表達出一種透明的、可被監督的政治運作制度。」

依法,遊說將採強制揭露,遊說者必須詳細登記個人資料、遊說期間、遊說支出金額等,而且必須將用於遊說的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必須每季公開上網或刊登公報。

條文也訂有「旋轉門條款」,除了民意代表,其餘被遊說者在離職三年內,都不能自行或委託遊說;民代本人或親屬、助理投資股份超過一成以上的事業,民代也不能進行遊說。

一旦違反,最嚴重像是故意隱匿,或違反規定進行遊說者,最高可罰250萬新台幣;遊說內容故意登載不實,最高也可罰一百萬。遊說法將在公布一年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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