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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昇的意見]台灣民主憲政的另一步

公民意識跟公民素養,正是現在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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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3.07 
司法院草擬「國民參審」法 民眾可擔任參審官參與重大刑案審判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司法院日前參考美國「陪審團」制,草擬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將有機會擔任「參審官」(暫訂),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類似陳總統涉嫌的國務機要費、馬英九涉及的特支費等重大矚目案件,不過這個法案還需等立法通過,而且擔任參審官的資格及遴選等配套細則都還在研擬之中。

司法院指出,國民參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落實「國民主權」,增進司法民主,讓一般民眾也能擔任參審官,和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以使法院的判決結果,更加符合社會期待。

據指出,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有總統夫人遭到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及總統被列為貪污共犯的國務機要費案,由於案件備受關注,負責審理的台北地院,也特別於法庭內設立民眾旁聽席,開放網路登記後,不想錯過參與這宗重大案件的民眾報名非常踴躍,短短數日就有八百六十五位民眾登記要爭取三十個名額。為此,司法院目前研擬推動「國民參審」制度,未來完成立法後,也許能讓關心司法案件的民眾,不再有遺珠之憾。

不過,目前司法院研擬的「國民參審」只適用於刑事案件,包括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的「意圖得利」罪;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以及其他「社會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而案件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告自認「無罪」時,可以由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或由被告提出聲請「參審員」,進行國民參審。

目前司法院已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初稿,引進國民主權觀念,建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機制,為使該草案內容更加周延妥適,符合國情,司法院從去年十二月八日起,已在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分區舉辦四場公聽會,廣邀各界人士出席討論,集思廣益。

根據司法院的草案,參審的民眾暫訂命名為「參審官」,對於「參審官」也訂出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五歲、未滿七十歲,設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高中或同等學力等條件。不過,現任或曾任正副總統、各級首長、民意代表、軍警、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等專職,或專職黨工、神職人員等,均不委以參審員職務。

參審案件以原合議庭法官三人及由地方法院遴選委員會遴選之參審員四人組成參審法庭合議審判。

不過,由於國民參審與現行刑事審判制度有重大不同,影響層面亦廣,未來如果通過立法後,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將試行三年,必要時司法院得予視試行成效再延長三年,「國民參審」何時成為常態制度,還有一條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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