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昇的意見]請大家看看!
請問台灣是否應該修憲?! 當然!
2008是全面大幅修憲的好時機!
請注意:
1. 國名就是 中華民國 ,毫無爭議! (這也是全民的共識)
2.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3.注意第八條,然後對比:
中國時報 2007.03.01 中共考慮廢止勞改制度 中廣新聞夏明珠
中共人大將考慮廢除勞改制度,不過恐怕會面臨很大的阻力。
中共實施的所謂勞改制度,讓公安可以在不經司法審判的狀況下,把輕型犯交付勞動改造,最久四年,這種法治外的作法,經常遭到批評。
依據中共有關當局公布的年度立法計畫,今年,將研究修改的舊法條及計畫草擬的新法條,總共二十條,其中也包括廢除勞改制度。其實,2005年人大就已經把廢止勞改列入議程,後來因為擺不平爭議而作罷,反對的聲浪並沒有消失,中共政治局常委(羅幹)上個月在共黨機關報上發表文章說,勞改制度應該改進,而不是廢除。中國日報則說,維持勞改制度,非國家之福。
4.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5.請大家想一想,難道不該修憲嗎?
6.大陸的朋友,你們有權力討論如何修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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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元旦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二十五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 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 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