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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昇的說明]我們的行動[2007/3/28]日提出, [2007/4/11]教育部回應

請願書

請願人:

丁志仁、李東昇、張仁彰、顏振寧、李昭瑢、林文虎、陳宏堅、嚴家琳、蕭曉玲、任懷鳴、吳美訓、林瑞霞、王淑專、陳啟利、蕭詠太、謝國清

請求事項:

為請求 鈞部依法制止各縣市政府介入各校選書作業,並禁止其以任何脫法方式違法實施「一綱一本」方案。

事實及理由:

壹、 按教科書多元、開放,係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的多元學習的保障,不僅是世界教育發展之趨勢,更是一般民主社會認同的基本價值,亦是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立法目的,惟日前台北、桃園、台中等縣市政府,卻反世界潮流而行,公然違法宣稱將自九十六學年度開始,於其縣市境內辦理教科書「一綱一本」方案,核其目的果真係如其等所稱為紓解「一綱多本」給學生所帶來學習壓力及版本銜接問題?事實上,大家都明瞭學生之學習壓力來自於升學主義的作祟,而不是「一綱多本」,推行「一綱一本」之行為,實係少數政客為本身之政治利益,以教科書之選用為政治籌碼操弄選民罷了!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吾人實不能容忍這種犧牲國家教育發展、漠視學生、教師權益之情事繼續存在,故特提出本請願書,懇請 鈞部正視此攸關國家教育發展之嚴重問題。

貳、 查違法實施「一綱一本」之始作俑者係彰化縣政府,該府於九十五學年度即於該縣境內辦理「九十五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依該計劃實施辦法規定,各國民中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教科書選用版本後,得參與該縣政府所辦理之教科書網路統計作業,上網填寫「教科書選用委託意願調查表」、「各校選用版本調查表」等資料,該府再依據各校網路填報選用版本資料進行統計作業,彙整為全縣國小一、三、五年級、國中一年級,同一學習領域為共同版本教科書,並於「教科書選用委託意願調查表」中要求填表學校切結其校務會議決定依該府統計彙整之統一版本,辦理95學年教科書選用事宜,絕無異議云云等語。核彰化縣政府此舉,顯已嚴重違法,並嚴重侵害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之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茲析論如下:

一、 彰化縣政府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顯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按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公開辦法選用之。」依本條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之選用,應以學校為選用單位,且應由各校依據校務會議所訂定之公開辦法選用之。查彰化縣政府所自訂之前揭「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各學校雖得自行依其校務會議之規定遴選教科書版本,然凡參與計劃之學校,卻因填具彰化縣政府所設計之「教科書選用委託意願調查表」,而需放棄其校務會議原所選出版本,並選用彰化縣政府彙整出之統一版本,此制度顯非以學校為選用單位,而各校實際選用之教科圖書,亦非依各該校之校務會議所訂定辦法選用之,明顯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二 、彰化縣政府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國家應予保障。」查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條第二項有關教科圖書應以學校為選用單位之立法理由,即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教師之專業自權之保障,此有立法當時之立法院院會記錄可稽。維持教科書版本之多元化,並採取以學校為選書單位之制度,是確保教師專業自主權不被任意侵害之唯一方法。蓋維持教科書版本之多元化及學校自主選書權,教師方能有更多的選擇機會,而得根據其專業及所任教地區之社經文化背景,選擇最適合教授之教科書版本,並進而使學生接受最妥適之教導;另一方面,亦可避免教科書內容為少屬人所操縱,而淪為執政者意識形態的掌控工具,故此乃現代民主國家教育制度之潮流。彰化縣政府罔顧時代潮流,其所辦理之「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不僅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條第二項,更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而嚴重侵害彰化縣教師之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受教權。

三 、彰化縣政府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查彰化縣政府就其違法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曾辯稱係經各校校務會議決議授權委託辦理,故未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惟由前述該縣辦理之結果,各校最終選用之版本,並非依據各該校最初遴選出之版本,而係彰化縣政府所彙整之版本,明顯不符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整個實施計劃,甚至「教科書選用委託意願調查表」中學校切結之文字,均是彰化縣政府規劃,其公然違法行為已昭然若揭!按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受。」又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彰化縣政府就「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之執行,不僅公然違法,有違前述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之規定,而其試圖以所謂「委託辦理」之藉口,企圖規避法律規定,更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核其行為,殊不足取。

四、彰化縣政府辦理之「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不但未解決「一綱多本」版本銜接問題,反將衍生出更多複雜問題:

查彰化縣政府係以為解決版本銜接等問題,而實施「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惟有關版本銜接問題,各出版社均已有出版教材銜接版本等書籍來解決,實不足以構成其恣意違法之藉口;且倘每年網路彙整出之統一版本均不同,則全縣參與計劃之學校師生,豈不均面臨版本銜接問題?如此所產生之問題更較以往為鉅!另教科書品質內容是否適合學校,因城鄉、地域之別而有不同,如採單一共同版本,勢必將衍生教學及學習上之困擾。此外,縣府網路統計、彙整之作業是否正確?學校網路填寫作業,是否經校務會議授權?是否依校務會議決議?均易生弊端,彰化縣政府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不僅未解決任何問題,反衍生出更多弊端!

五、綜上所述,彰化縣政府辦理之「教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不僅違法,且將弊端重重。

而由於該府以受委託辦理之名義包裝其違法行違,使其他縣市誤以為其所辦理之「科書選用試辦計劃」係屬合法,而紛紛仿效之,例如台中縣市、桃園縣均將於九十六學年度採取類似之方式辦理選書作業;另台北市更變本加厲,擬以自辦基測之方式,鞏固其一綱一本方案之推行,造成台北縣市學生人心惶惶,質疑究竟是要參加哪一個基測?因此,若不儘速禁止這些目無法紀之行為,則不僅國家法紀蕩然無存,學生、教師之權益亦將被斲喪殆盡。

參、按教育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乃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之一;又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故 鈞部有權監督並制止各縣市之違法教科書選用程序。因此,懇請 鈞部迅依前揭法條規定,發函予各縣市政府,禁止各縣市政府介入各校選書作業,並禁止其以任何脫法方式違法實施「一綱一本」,俾使全國國民中小學師生之權益免於受損,並維法制,實感德便。

謹狀

教育部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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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回應:

教育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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