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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昇的意見]這裡可以看出

我一貫對游錫堃的批判,完全正確!

尤其我們要問: 為何要廢除?

那一點主張有問題該廢除?

要改回 民進黨的 台獨黨綱 嗎?

請參看我提供的內容!

先看提要:

台灣前途決議文的主張

貳、主張


第一、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第二、台灣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片面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與「一國兩制」根本不適用於台灣


第三、台灣應廣泛參與國際社會,並以尋求國際承認、加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為奮鬥努力的目標。
第四、台灣應揚棄「一個中國」的主張,以避免國際社會的認知混淆,授予中國併吞的藉口。
第五、台灣應儘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實直接民權,並於必要時藉以凝聚國民共識、表達全民意志。
第六、台灣朝野各界應不分黨派,在對外政策上建立共識,整合有限資源,以面對中國的打壓及野心。
第七、台灣與中國應透過全方位對話,尋求深切互相了解與經貿互惠合作,建立和平架構,以期達成雙方長期的穩定與和平。

  

民進黨 台獨黨綱: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1.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2.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3.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李東昇的呼籲]請民進黨徹底修改 台獨黨綱 吧!

尊重 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 自由意志 (大多數人的主張) 吧!

簡單的說:

台灣前途決議文 該是取代 台獨黨綱 , 而非被廢除!

反而 該廢除的是 台獨黨綱 !

大家同意嗎?

以下為新聞內容: (詳細 台灣前途決議文 及 台獨黨綱 列於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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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提廢台灣前途決議文 蘇謝接招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2007.04.14 09:25 pm


民主進步黨主席游錫堃主張廢除台灣前途決議文,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子弟兵、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徐國勇今天說,強勢廢除將引起疑慮,應等水到渠成;支持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說,他不贊成,且這也應問問總統陳水扁是否贊成。

民進黨下午舉辦總統提名選舉參選人政見發表會,游錫堃會中表示,應回歸民進黨基本價值,建立獨立國家,他認為應廢除台灣前途決議文。

徐國勇(台北市)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廢除台灣前途決議文要有相當共識,若在社會沒共識情況下強勢廢除,恐怕會引起民眾疑慮,造成民進黨的困擾,欲速則不達。

他說,民進黨是執政黨,只要社會達到一定程度共識,內部團結沒問題,完成制憲或修憲,屆時就形同修正台灣前途決議文;民進黨也可先修改台灣前途決議文,再制憲或修憲,前提仍是民間要有共識。

鄭運鵬(台北市)指出,陳總統2000年當選總統,某種程度與決議文有關,游錫堃是黨魁,不需要當路線挑戰者,他不贊成在游錫堃個人或民進黨選情低迷時,做這樣的價值選擇。

他說,民進黨中央曾在國慶日時,動員大家搖國旗,若廢除決議文,游錫堃很難說明黨中央日前作為,起碼應問問總統是否贊成廢除;台灣前途決議文較台獨黨綱,更貼近多數人共識,貿然廢除將限縮民進黨路線,只對游錫堃有利,相信黨不會這樣選擇。

起草決議文的前民進黨籍立委林濁水表示,1999年總統陳水扁還未當選,當時民進黨秘書長游錫堃與前正義連線全力推動修改台獨黨綱,他堅持反對,後來才出現台灣前途決議文,游錫堃當時贊成,現在想廢除,可見他昨是今非。

他說,決議文是當時走新中間路線的部分展現,若現在廢除,美國一定反彈,國際代價太大,是很不好的做法;游錫堃拿這項議題爭取基本教義派,也不看看國際條件是否充分,只為自己權力競爭,非常不應該;若真想廢除,游錫堃當選黨主席時就該廢除,為何選總統時才想廢除?

【2007/04/1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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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民進黨 的黨綱 跟 台灣前途決議文 等 ,

請參看: http://www.dpp.org.tw/history/pub/LIT_6.asp?ctyp=LITERATURE&catid=1742

我轉貼如下:


台灣前途決議文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

壹、前言
經由民主進步黨與全民多年共同艱辛奮鬥,逼使國民黨放棄戒嚴與一黨專政,接受民主改革,達成一九九二年的國會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的總統直接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成為民主獨立國家。為總結過去的成就與經驗,因應新形勢與新環境,展望未來可能之發展與願景,本黨除繼續推動國家體制的改造,並應進一步詮釋台灣的定位與走向,向各界表明本黨現階段對台灣前途的看法與主張,俾能在既有的基礎與成就上,迎向新世紀的挑戰。

貳、主張
第一、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第二、台灣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片面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與「一國兩制」根本不適用於台灣。
第三、台灣應廣泛參與國際社會,並以尋求國際承認、加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為奮鬥努力的目標。
第四、台灣應揚棄「一個中國」的主張,以避免國際社會的認知混淆,授予中國併吞的藉口。
第五、台灣應儘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實直接民權,並於必要時藉以凝聚國民共識、表達全民意志。
第六、台灣朝野各界應不分黨派,在對外政策上建立共識,整合有限資源,以面對中國的打壓及野心。
第七、台灣與中國應透過全方位對話,尋求深切互相了解與經貿互惠合作,建立和平架構,以期達成雙方長期的穩定與和平。

參、說明
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是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這不但是台灣生存的條件,也是發展民主政治與創造經濟奇蹟的依憑。


民主進步黨於一九九一年藉著冷戰體制瓦解,自由、民主、自決思潮全面獲勝之際,通過黨綱修改,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提出重新界定國家領域、修改憲政體制、發展新國民意識等三項主張。當時雖然被打壓成異端
,但不到十年,台灣主權獨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其延伸的具體主張,也迅速成為憲政體制及法令規章的血肉。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在上述社會新共識下,對外,我國不再堅持使用「中華民國」,並以各種不同名稱,廣泛參與各類官方及非官方國際組織;對內,則在打破國民黨「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迷思後,從事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凍省廢省等憲政改造工程。在發展新國民意識上,我們亦推動了國民教育教材的本土化,重塑了國民對台灣歷史文化的認知。一九九八年,更制定「領海法」,界定領土領海的範圍,並宣佈不再禁止以台灣做為全國性社團的名稱。台灣主權獨立的原則到此全面展現其優越性,並獲得結論性的規範力。一九九一年黨綱的前瞻性已獲得充份證明。

在一九九九年的今天,體制改造雖然未竟全功,但朝野在國家認同上水火冰炭的尖銳衝突漸趨緩和,開啟了一致對外的新契機。如今,在面對中國的壓力時,朝野的差異已從國家認同的價值層面,縮小至確保國家安全與主權獨立的政策層面。

冷戰的結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勝利、台灣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對統一的比例不斷上揚,都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現狀及提升國際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一方面,中國國力更為顯著的上揚及持續僵化的的霸權思想,則是台灣前途的重大障礙。民主進步黨認為,在波譎雲詭的國際政治及諸般利害因素的交錯下,台灣必須審時度勢,妥善規劃安全、謹慎、漸進的中國政策。

民主進步黨認為,在全球要求和解、穩定與繁榮的氣氛下,台、中雙方不可能永遠自絕於時代潮流;兩個在地緣上相近、經濟上互利、文化上共源的國家,也不可能永遠互相仇視、互設門檻。民主進步黨中國政策的最終目標,是要和中國建立互惠而非歧視、和平而非衝突、對等而非從屬的關係。民主進步黨希望,中國政府能正視台灣人民的意願及台灣主權獨立的歷史事實,也希望中國人民能擺脫過時的民族主義及思想框架,真誠體會台灣人民要求獨立自主,在自由民主體制下繁榮發展的強烈意願。民主進步黨更希望,在即將到來的新世紀中,台、中雙方能拋棄猜疑與對立,從雙方在歷史上、文化上、血緣上的長遠關係出發,從地緣政治、區域穩定、經濟利益著眼,創造共生共榮、互信互利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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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 黨綱:

基本綱領 ——我們的基本主張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1.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2.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3.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二) 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
  民主自由國家應排除任何形式暴力與專制,建立在依據多數人自由意志、自主決定為基礎的法政秩序之上,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保障基本人權、國民主權、台灣原住民族自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獨立、政黨平等與自由。
  然而,這三、四十年來,非但國會未曾全面改選,而且戒嚴長期持續,臨時條款架空憲法,立憲原則完全被扭曲。(國會全面改選雖然將於一九九二年底實現,戒嚴已解除,但「臨時條款」卻以「憲法增修條文」方式入憲,嚴重混淆政治權力結構,繼續扭曲立憲原則。)
因此,我們重申:
1. 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
  人是國家及社會制度的中心。人並不是為國家及社會制度而生存,國家及社會制度才是為人而存在。不論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法律、經濟或其他一切社會制度,都是為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的工具。人之尊嚴及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任意制訂法律剝奪或限制。思想、信仰、學術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法律,應遵守方法與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則,不得超過必要的範圍。
2. 確立國民主權原則。
  人民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來源,對於各級議會僅定期授權付託,應按時全面改選,議會制定法律決定政策必須符合民意,法律與政策之制定與執行,必須符合合法性與正當性,否則,人民有抵抗的自然權利。政府對人民負責,人民有權監督更換。對於政府的形式及未來的政治走向,人民有權決定。
3. 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
  各級公權力機關應彼此分立並相互水平制衡,而中央與地方之間更應建立均權制而相互垂直制衡,以確保地方的自治體制。
4. 健全政黨政治。
  政黨協力形成國民政治意志,為憲政結構中不可缺少之部分。政黨政治並應遵守政黨自由、政黨平等及黨內民主之原則。
5. 肯定集會結社自由與自發性運動。
  在多元化社會中,集會結社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政府不得侵犯。鼓勵人民自發性之組織與運動,以暢通民意,俾減輕因國家權力運用不當或消極不作為,或因資本家獨占及官僚資本勾結,所帶來之社會弊害。
6. 保障新聞自由。
  報紙雜誌及廣播電視應肩負公共任務,充分提供資訊並反映多元公論。報社、電視及廣播事業不應受黨派把持並避免寡頭壟斷,其工作人員之獨立自主,也應以法律明確保障。
7. 法律應追求與實現正義。
  法治國家應確實遵守憲法,維護法律位階之原則並實現實質之正義。立法更應遵照正義理念,配合社會之發展,與時並進。司法也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
8.
建立中立負責的行政官僚制。
  在政府的職能擴大,行政部門權力膨脹下,行政官僚制除應接受其他部門嚴格制衡外,尤須建立保持政治中立的制度和行動倫理,以免淪為政黨的統治工具。
9. 監督國家緊急權。
  國家緊急權不得破壞憲法體制;緊急狀態之開始與終止以及緊急權之行使,仍應受國會嚴格的監督。為平衡國家緊急狀態下行政權力擴大所招致之人權侵害,也應承認人民的抵抗權。
(三) 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
  今日交通通訊日益發達,全球經濟體系已經形成,任何國家都不得不確保適度經濟成長,也都不能在孤立中維持繁榮。尤其是,台灣屬於島國經濟形態,是國際經濟社會的一員,必須在國際經濟發展下追求經濟成長,以自主政策阻斷國際經濟波動的衝擊;同時將經濟成長之成果,透過所得再分配之財稅,使全民共享,開創長期穩定成長繁榮的局面。
因此,我們主張:
1. 尊重私有財產。
  保障個人充分享有投資果實,以提高生產力及促進經濟成長,政府政策除消極導引外,並應積極創造民間投資環境,保障私有財產。
2. 維持穩定中的經濟成長。
  為減輕島國經濟受國外市場榮枯影響,須依照國際產業結構演變趨勢,研訂指導性產業發展政策,以增進企業的獲利機會,並確保經濟的穩定成長。
3. 促進充分就業。
  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資源,為避免失業損害個人尊嚴、剝奪個人生存機會、浪費國家有用資源,應藉教育及訓練提升國民的謀生技能,並發展產業創造就業機會。
4. 扶助中小企業。
  承認創業自由是基本經濟人權,肯定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動力。須配合產業結構發展,加強扶助中小企業。
5. 確保區域平衡發展。
修正偏頗的產業發展政策,俾免人口集中到都市,製造區域間的所得高低差距,成為社會經濟問題的來源,須針對各個區域的資源狀態,劃分生活圈,設計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台灣原住民保留區,保障其民族生存空間。
6. 維護生態環境。
匡正過去破壞生態環境之經濟掛帥政策,確立生態保育及生活品質優先之原則。有關自然資源的開採及利用,化學物品的生產及使用,核電的投資等有關政策,均應先行嚴格評估。
7. 公營事業開放民營。
為避免政治酬庸及市場獨占壟斷並提高經營效益,應確立公營事業開放民營之原則;部分具有獨占或寡頭壟斷且短期未能開放民營之公用事業,應調整其功能並接受民意機關之嚴格監督。
8. 開發農漁業資源。
肯定農漁業對整體經濟之貢獻,關注其較工商業之不利條件,須打破海禁及山禁,擴大開發農漁業活動空間,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提供必要設施及加強技能訓練,改善產銷制度,以提高農漁民所得。
9. 健全財稅金融制度。
制訂合乎社會正義的財稅制度,縮短國民所得差距,杜絕貪污浪費,減輕人民稅賦負擔。重建有秩序的金融制度,以利企業籌措資金,改善民間儲蓄收益。
(四) 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
在社會轉型期的衝擊和政府肆應無方之下,台灣的社會結構和功能,已面臨嚴重的障礙和扭曲,所有現代社會生存和發展所依恃的許多社會制度,迄未健全建立。這種社會調適能力降低的現象,引起社會倫理的脫序、安全感和社會連帶感喪失等結果,不能不亟謀補救。
  因此,我們主張:
1. 建立公平安定的社會體系。
大家能公平分配社會成果,共享社會資源,不再有社會剝削,不再有違反人性的勞動條件,也都能夠在連帶的精神和有意義的勞動環境下,謀求自我發展,人與自然環境,人與人之間的自我願望和慾望,都能相互調適,不受外力壓制。
2. 追求福利國家更高境界。
政府在能力所及程度內,優先滿足每一成員足以維持基本尊嚴的生活條件,不宜端靠民間組織。對於貧者、困者、弱者,也不僅作人道救濟,而應積極保障,以實現福利國家之理念。
3. 實現全民社會安全制度。
從勞工、軍公教人員擴大到全民社會保險。退休保險應採養老年金方式,失業保險應及早實施。對於未達某種所得水準,而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窮苦大眾,應設定貧困線標準,凡屬於該標準以下者,均有享受公共扶助的權利。對台灣原住民族、少數民族、殘障孤寡,以及其他社會弱小成員,國家應予以特別照顧。
4. 提高勞工保護基準。
勞基法適用對象應擴及於一切勞動大眾。工作時間應建立彈性制度,對育兒期婦女應創設半天工作或兼職制。勞動所得應隨物價指數的變動予以調整。舉凡勞工結社權、集體爭議權、罷工權等均應確實的保障。
5. 公營事業建立生產民主制。
「工作」不應該僅僅滿足個人的生存需要,更應該滿足人類團結共進、實現自我潛能的需要,必須調整生產邏輯,而以「合作共享」作為生產的目的。因此,必須推行由勞、資雙方及社區代表共同參與決策的「生產民主制」,是未來實現民主社會的方向。現階段應由公營事業實施員工之企業參與權。
6. 疏解人口膨脹壓力。
  人口政策應重視提高人口素質,減少生育率,並應立即規劃移民政策,由政府主導或輔導向外移民開墾或就業,以解決多年來因無計劃和不合理移民所引起的「牙刷主義」現象。
(五) 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
  教育文化為培養國民現代意識的基礎,多年來由於政治權威的不當干預,不但學校已淪為背誦死知識,尊崇落伍教條的場所,社會也任由消費性低俗文化充斥流行,忽略高意境和草根性文化。國民因而充滿了官方刻板僵化的偏狹觀念,普遍缺乏現代社會的思考方式、合理主義精神、社會連帶意識、正確的歷史認識、高雅的文化素養、和現代世界知識。
因此,我們主張:
1. 建立開放的教育體系。
學校教育應依據其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別,傳授知識技能,實施全人格教育,尤應注意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判斷能力和自由民主意識。為達此目的,除應大幅度增加教育經費,更新課程充實學科內容外,對於學生學習潛能,提供更大自由選擇發展的機會,尤須撤除政治對校園的干預,俾學校自由發揮教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功能。並為建立終生教育體系,應將學前幼稚教育、社會教育和成人教育等與學校教育縱橫銜接,混融一體。
2. 維護教育中立學術自由。
保障教師和學生教育權,提升教育素質。學生在校園有出版刊物和舉辦討論會的充分自由,大學師生均有結社權和校園自治權。大學及研究機關人員之聘任或不予續聘,應由其組成的資格評審委員會公平裁定,嚴禁政治權力的干預。對於具備相當年資之優秀教師,並應予以終身職保障。
3. 兼顧現代文化與本土文化。
文化應能在一特定時空下,歷代相承,自然孕育,成為共同體存在的象徵,社會命脈的根基。融合同化外來文化,反對刻意以政治力移植、壓抑或消滅文化。文化工作應認同本土文化並吸收世界文明,形成嶄新的進步文化。
4. 充實文化內涵。
提昇文化的思想性和知識性,沖淡消費性和娛樂性文化的氾濫,支持非營利性文化活動,並維護不同地區、社會和社團保存的文化特色,加強國際文化交流,注意城鄉文化活動的均衡發展,尤其切忌摻雜黨派意圖,避免充當黨派宣傳工具。
(六) 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後,與台灣具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日漸減少,台灣在國際社會日趨孤立,使台灣人民喪失參與國際社會活動的權益,造成國民出國旅遊和商貿活動之極大不便,導致資金外流,更嚴重妨礙台灣對外發展。但是,國民黨政府雖依然主張代表全中國,卻對中國大陸始終抱持「三不」政策,而外交上僅賴民間關係苟延殘喘,顯已失去自主生存的能力和發展的前瞻性。
因此,我們主張:
1. 恢復與發展國際關係。
基於平等互惠獨立自主原則,與愛好和平、崇尚國際正義、並具有自由民主信念、尊重國民主權和生存權的國家,為人類的和平進步共同奮鬥。為發展自主外交,更應增加國家生存能力,以更彈性、更積極的作法,處理目前台灣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問題。
2.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重視非暴力的和平主義,而不影響自我防衛的基本權利。反對任何國家以軍隊占領他人國土,或以武力征服在國際政治上尚有爭議的分裂國家政治實體。贊成世界性裁軍談判,管制軍備,銷毀世界各國所有之核子與生化武器。
3. 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
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規約」所揭示的原則,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且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定台灣政治歸屬的權利。
4. 終止台海兩岸對抗。
基於台灣人民之整體利益,謀求合乎人道、平等、和平的解決途徑。在台海兩岸政治社會經濟制度相差懸殊下,應優先致力於改善兩岸人民之生活,不應製造緊張對抗。台海兩岸之問題,應由全體住民透過自由意志自主決定,反對由國共雙方基於違背「人民自決原則」的談判解決方式。
5. 採取科技化精兵政策。
縮短服役期限,國防預算之編列與決算之審核應先嚴格執行,杜絕浪費,並集中經費購置海空防禦裝備,分散採購來源,加強自力生產。
6. 貫徹軍隊國家化原則。
確立人民與文官對軍隊之控制權,軍人應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黨爭,政黨應從軍中退出,軍事部門完全納入國會監督,向最高民意機關負責。


行動綱領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一)
外交
1.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威脅台灣。台海兩岸應以平等地位與理性態度共同維護永久和平。
2. 反對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反對任何政府或強權忽視當地住民意願之解決爭端方式。
3. 以台灣名義,積極爭取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條約,以平等互惠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4. 反對種族歧視,確認「人權國際化」原則,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受害者和人權工作者。
5. 反對國際恐怖主義分子,以暴力濫殺無辜平民;並呼籲重建合乎公義的國際政治秩序。
6. 促進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經濟發展區域合作,加強國際間文化、科技與經濟交流。
7. 支持並協助民間團體加入國際生態保育、衛生醫療、教育文化等非政府組織。
(二) 國防
8. 國防武力以確保台灣安全為原則。
9. 反對製造、購置、貯存及使用生物、化學戰劑或核子武器。
10. 廢除國軍政戰制度,政黨不得在軍隊設置黨團組織從事政黨活動。
11. 修訂「兵役法」,縮短常備兵現役期間。改革大專學生預官考選制度,尤其不得在學期間舉辦。
12. 落實軍政軍令一元化,國防及軍情首長應受國會監督。
13. 與亞太周邊國家進行安全情報交換,共同促進公海航行自由、國際海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並促使南海成為國際共同使用的和平海域。
14. 引進文職專業人才,參與統籌評估台灣整體防衛需求,規劃建軍方案與軍備整備事務,避免各軍種的本位主義,造成國防資源浪費。
15. 基於國防現代化原則,改善各種防禦系統,建立積極防禦、有效嚇阻的國防政策。
16. 逐年裁減金馬駐軍,發展金馬經濟。
17. 強化電子作戰能量,爭取台海資訊優勢。
(三) 自由人權
18.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19.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嚴禁刑求。
20. 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置任何言論檢查制度。
21. 人民團體設立採登記制,保障人民結社的自由。
22. 保障人民祕密通訊的自由,禁止郵電管制、竊取、拆閱及非法監聽。
23. 保障人民居住遷徒的自由,除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外,不得實施山、海禁。
24. 保障思想與信仰之自由,嚴禁迫害異議者。
25. 尊重人犯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人犯施加超出其應得懲罰之外的凌辱。
26. 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27. 禁止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一切歧視與迫害,並修改相關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參政權及工作權。
28. 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判之。
(四) 政治
29. 反對任何形式的一黨專政與極權專制,不採暴力革命手段從事政爭,各國應和平共存,公平競爭,共同為世界的安定與繁榮而努力。
30. 政黨不得佔用公產,且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政黨以特權或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
31. 政黨退出軍、警、情治、學校單位。
32. 反對黑道及金權介入政治運作,選舉賄選應嚴格防止。
33. 廢止訓政時期頒佈的「國家總動員法」,解除不正常的戰時管制。
34. 基於自由選舉、公費選舉、選票充份反應席次等原則修改選罷法。
35. 應賦予縣市政府完整的人事權、立法權、組織權及財稅權等自治權限,以落實地方自治。
36. 廢除蒙藏委員會。
37. 設置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住民族的權益應立法保障。
38. 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政府非因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得強制徵收人民財產,經徵收部分應予合理補償。
39. 肅清貪污,消滅特權,公務人員不得擁有私人事業,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登記制度。
40. 除擔任政府法人代表外,公職人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以及其轉投資事業職務。
41. 公教人員應維持行政中立,嚴禁利用其職權介入黨派之爭。
42. 提高公務人員行政效率,淘汰冗員;人才晉用不受黨派、籍貫的限制。
43. 軍事情報局不得在本國內對本國人民進行情報活動。
44. 軍事情報局和調查局的活動與運作應受國會的監督。
45. 法官應獨立審判,不受錢、權、色的影響。
46. 嚴格要求司法官的操守,整頓司法風紀。
47. 整飭警察風紀,貪贓枉法或黑道掛勾者,一律嚴辦。
48. 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興建台灣二二八烈士館。
49. 貫徹廢省主張,提升行政效率。
50. 停止鄉(鎮、市)級選舉,鄉(鎮、市)長改由縣長依法派任。
(五) 財經
51. 促進產業升級,鼓勵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發展台灣成為綠色科技島。
52. 確立金融市場紀律,禁止特權貸款,嚴格取締內線交易以及不當的交叉持股。
53. 外匯存底的運用及管理,應受國會嚴格監督。
54. 確立中央銀行運作獨立性,建立穩定的總體經濟環境。
55. 由政府、產業界與勞工界定期協商,確立我國產業發展方向與策略。
56. 禁止壟斷以及官商勾結,確保市場機制合理運作。
57. 鼓勵產銷合一,避免中間剝削。
58. 政府應盡量減少介入生產性活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應避免財團化、黨營化,以保障全民的權益。
59. 民營且有獨占或寡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其產品或勞務之價格與品質,應接受民意機關審議與監督。
60. 廢除煙酒公賣制度。
61. 外人投資的事業,若涉及國家安全或具獨佔性質應予規範。
62. 強化稅捐稽徵效率,嚴防高所得者與大戶逃漏稅。
63. 改革租稅制度強化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國民或企業不應因職業身分或經營事業而有不同的租稅待遇。
64. 反對新設核能發電機組,積極開發替代能源,限期關閉現有核電廠。
65. 加強現有核電廠安全與管理,提高核電工作人員的素質,核廢料撤出蘭嶼。
66. 加強食物、藥物以及商品的檢驗,配合最新資訊調整安全標準,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67. 維護環境生態,嚴格執行工廠安全規範,提高工作場所安全,減少工業災害。
68. 享受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69. 鼓勵個人、產業減少廢棄物產生,以及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並禁止非法棄置廢棄物,以降低對生態環境的衝擊。
(六) 社會
70. 設立部會級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推動全國性的社會福利事務;健全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推動地方性社會事務。
71. 規劃完整的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條件。
72. 健全全民健康保險體系。提供國民便利的身體健康檢查制度暨高品質的醫療照顧,並使國人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社區化。
73. 實施國民年金制度,逐步整合目前職業分立的老年退休保險體系,提供公平且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的國民年金,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74. 建立老人及身心障礙國民的長期照護制度,推行長期照護保險,並提供完整的社區化長期照護系統。
75. 保障身心障礙者教育、就業、經濟安全,以及充分參與社會的機會,逐步完成無障礙生活環境。
76. 興建國民住宅租予所得較低的國民,並藉此平抑房價,保障國民居住的權利。
77. 推動兩性平權政策,保障婦女的參政權、工作權及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78. 保障兒童、少年生存權利,廣設公立托兒所,提供高品質的托育服務,建立兒童、少年保護網絡,防止兒童、少年被虐待。
79. 縮小貧富差距,利用就業服務與所得移轉方案,提高低所得家戶的收入,並對低收入戶提供適足的社會救助。
80. 為平衡城鄉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國家應主動投注較多資源於貧窮、落後地區的公共建設。
81. 確立國土永續利用原則,抑制土地投機,建立透明化的土地變更回饋機制。
82. 推動長期國家住宅政策,完善住屋市場交易機制,引導房價合理化,保障國民居住權利與品質。
83. 提昇政府現有國土計劃與管理專責單位層級,推動國土規劃與國土發展事務。
(七) 勞動
84. 提高勞動保護基準,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工作安全環境,並保障勞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交涉權。
85. 公營事業優先實施勞動者企業參與制度,保障勞動者參與事業單位決策與營運權利。
86. 強化國民就業輔導機構的功能,建立全國就業資訊網,加強就業與轉業的職訓教育,增加就業機會,並提升勞動生產力。
87. 健全失業保險,以確保勞工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88. 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保障婦女工作權,實施親職假及彈性工時制度,以免婦女因性別、婚姻、懷孕、生產而受任何歧視。
89. 工會聯合組織多元化,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規範企業雇主必需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義務。
90. 保障本國勞工獲得公平合理工資,務使其本人及家屬得以維持有尊嚴的生活。
91. 工作價值相等者,不分性別,均應同工同酬,工人與職員應受同等尊重。
92. 設立勞動部,掌理全國勞動行政。
93. 反對引進中國籍勞工,並逐年降低外籍勞工引進的數量;保障具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勞工的人權。
(八) 農漁林牧
94. 鼓勵農林漁牧產銷合作制。
95. 加強農情預報網,避免供需失調。
96. 整頓農漁會,排除黨派把持。
97. 開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
98. 辦理農村建設長期低利貸款,鼓勵農民改善生活環境。
99. 國家軍警應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100. 防止淺海海洋污染,輔導沿海養殖漁業。
101. 發展近海及遠洋漁業,經營海底牧場。
102. 加強造林、保林工作,嚴禁濫墾濫伐。
103.

(九)
嚴禁工商企業以變相方法侵吞各種畜牧獎勵金,保障農民從事畜牧業。

教育

104. 確立學術研究及創作自由,維護大學自治。
105. 義務教育的課程制度及教科書應多元化,培養自由與獨立思考能力。
106. 恢復憲法中教科文預算下限的規定,充實國民義務教育經費,成立「大學經費分配委員會」合理分配高等教育預算。
107. 在不違反國家教育目標範圍內,人民設立各級私立學校並自訂其課程內容的權利應予保障。
108. 教官退出校園,並廢除軍訓制度,禁止黨、團干預校務。
109. 推動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確立國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不受經濟因素的影響。
110. 改革大專聯考制度,廢考三民主義。
111. 推動「小班小校」制度。
112. 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
113. 嚴禁私立學校斂財,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員工,並切實獎勵成績優良私立學校。
114. 優先補助落後地區改善教育設施,謀求教育均衡發展。
115. 立法保障社區及家長團體參與國民義務教育校務發展的決策權利。
116. 國家應保障國民有接受終身學習的權利。
(十) 文化
117. 維護文化資產,鼓勵多元文化的發展。
118. 國民義務教育不限單語教學,應尊重各族群語言,推動母語教育。
119. 教育內涵應尊重各族群、社區的獨特生活方式,並分享各族群、社區間共同生活的經驗。
120. 充實社區運動場所及設施,發展全民體育。
121. 各級政府之文化發展基金應優先贊助鄉土藝術創作活動。
122. 電視台及廣播電台頻道為全民所有,反對政黨擁有頻道。
123.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語文、宗教,並協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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